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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表处(BUJKA):外国建筑公司代表处 (虽然2014年公共工程和人民住房部长第10/PRT/M/2014号关于授予外国建筑服务企业代表处许可条件指南的条例》 第 1 条(3)的定义,将其视同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实体。但注意:不是独立法人实体。
- 外资公司(BUJK PMA):独立法人实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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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表处(BUJKA):外资100% -
外资公司(BUJK PMA):
1、建筑工程公司:外资67%(东盟国家可至70%)
2、工程咨询公司:外资67%(东盟国家可至70%)
- 代表处(BUJKA):无,根据业务情况确定
- 外资公司(BUJK PMA):
1、建筑工程公司:500亿印尼盾
2、工程咨询公司:100亿印尼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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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表处(BUJKA): 1、建筑工程:单件价值≥1000亿印尼盾,仅限高风险、高科技、高成本项目
2、工程咨询:单件价值≥100亿印尼盾
- 外资公司(BUJK PMA):
1、建筑工程公司:单件价值≥500亿印尼盾
2、工程咨询公司:单件价值≥25亿印尼盾
- 代表处(BUJKA)
1、不能独立承接工程。必须与印尼内资建筑公司(BUJK)组成联合体,但这种联合体合作并不构成一个新的法人实体。联合体中,至少 50% 的建筑施工工作价值在印尼国内完成,至少 30% 的建筑施工工作价值由印尼内资建筑企业(BUJK)完成,避免“形式上”联合。
2、本地合作方印尼内资建筑公司(BUJK)需满足:有限责任公司、100% 印尼内资(符合特别条件,并经部长批准后,才允许非 100% 内资*)、B类资质以上、建筑业营业执照IUJK。
*上述特别条件为:a.股份至少65%由印尼公民个人、印尼政府、基金会、国企(BUMS)、央企(BUMN)和/或地方国有企业(BUMD)拥有和控制的建筑公司(BUJK);b.印尼内资建筑公司(BUJK)的首席执行官、财务总监和人力资源总监职位由印尼公民担任;以及 c.事实证明,上述印尼内资建筑公司(BUJK)开展了推动国内建筑行业生产供应链的活动。
- 外资公司(BUJK PMA)
可以独立承接工程。但外资公司(BUJK PMA)至少 33% 的股权由印尼本地建筑公司持有(非东盟外资情况下)。
- 代表处(BUJKA)
1、印尼员工>外籍员工
2、指定 1 名印尼公民为负责人
- 外资公司(BUJK PMA):
1、负责人无国籍要求,但需要聘任有一定数量的持有印尼工作技能证书的工程技术专家(SKA)。
2、雇佣外籍员工需申请外籍员工工作许可(KITAS),并遵守行业配额限制。
SBU 资质一般分为建筑工程资质、电力工程资质、通信工程资质三大类, 每大类按实际业务范围包含不同子类。资质等级分为小型(K)、中型(M)、大型(B)。印尼建筑公司资质等级:小型建筑公司(K1、K2、K3)、中型建筑公司(M1 和 M2)以及大型建筑公司(B1 和 B2)。每个等级的注册资本和承包合同金额限制都有详细规定,需根据实际情况选择。
- 代表处(BUJKA)、外资公司(BUJK PMA),若违反工程承包金额要求,将受到书面警告,3次书面警告后吊销许可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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